拍卖规则

  • 第一条

        本规则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制订;凡参加拍卖会的人士,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规则,对规则以外之疑问,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,拍卖人有解释的权利。

    第二条

       竞买人和买受人:竞买人是指按拍卖公告要求,办理竞买登记手续,并交纳竞买保证金,经拍卖人确认取得竞买资格的人士。买受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经拍卖人确认的最高出价人。

    第三条

       拍卖人提供拍卖标的的简介、表述等相关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。拍卖人依法对标的的真伪和品质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。竞买人务必在标的展示期间对其进行认真勘察;竞买人一经应价或加价即视为认可标的的情况(包括瑕疵)。

    第四条

      拍卖标的被中止或终结拍卖后,拍卖人不承担预交保证金利息和任何赔偿责任。

    第五条

      竞买人须妥善保管竞买号牌,并在拍卖竞价过程中谨慎使用,一经应价,不得撤回。竞买人须对本人、授权的代理人及其他持举该号牌的任何人的竞价行为承担全部责任。

    第六条

      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实行增价拍卖,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三声报价,落槌成交。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的,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,该应价无法律效力。

    第七条

        拍卖成交,买受人须当场在《拍卖笔录》和《成交确认书》上签字,其所交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。

     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,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。


    第八条

       拍卖成交,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(包括买受佣金)。逾期未付清者,拍卖人将按其自动放弃标的处理,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,并按《拍卖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    第九条

        拍卖人有权对拍卖活动依法管理,竞买人必须遵守会场纪律,不得恶意串通、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,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。否则,将取消其竞买资格,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,并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    第十条

       在拍卖活动中,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,可向安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,举报监督电话:123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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